主 旨:關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l 項
第 8 款所稱「國外政府機構」及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政府支援程度
」之定義及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0 條第 l 項規定所稱
之「國外政府機構」,依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及相關條文修正意旨
所示,係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債券評等方法報告中所揭
示因涉及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或國家安全等因素考量而由外
國中央政府出資設立(政府持股比例達 20%(含)以上),或經外國
中央政府特許設立之機構,或屬於上開發行機構握有控制權(持股比
例達 20%(含)以上)之被控制機構。另依相關條文修正意旨所示,
保險業購買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已獲得政府支援程
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外政府機構債券,應無適法性上之疑義
。又實務上如存在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以外之國外信評機構
對於政府支援程度訂定相關認定標準,可請所屬會員機構提供個案具
體資料供參。
二、Ginnie Mae、Fannie Mae 及 Freddie Mac 等機構組織所獲得之政
府支援程度如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條件,則保險
業持有上開機構發行並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發行機構
、保證機構或債券信用評等等級規定之一般債券,無論是否係於集中
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進行交易,自當認定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之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又
Fannie Mae 及 Freddie Mac 等機構組織所獲得之政府支援程度如
未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條件,則保險業持有上開
二機構所發行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一般債券,自當依管
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代表人陳○○,兼復 貴事務所 99 年 2 月 12 日 2
010-00417 號申請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