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本會 98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3 號令之附
表:
(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
二、本會 98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3 號令之附表自
即日不再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銀行局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本會保險局
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本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3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90375488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