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上開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得免
設專責獨立單位,負責期貨信託事業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
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
遵循事務。
三、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不得由從事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
款至第五款業務之人員兼任。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期貨信託
事業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他業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
四、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所定部門主管
之資格條件,辦理法令遵循業務員應具備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
十七條所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本令生效時,期貨信託事業已
設置法令遵循單位者,其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員如尚未具備該等資格
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資格。
五、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四十九條規定,由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六、期貨信託事業已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如隸屬於董事會,應依本會九十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一○六二一號令規定,
於本準則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