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近來部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詢保險業資金購買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相關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3 月 1
2 日寶信指字第 0990000156 號函辦理。
二、本會曾於 99 年 1 月 1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209700 號就旨
揭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疑義予以釋覆並副知貴公會等相關機關(構)
在案,函覆內容略以:依財政部 83 年 11 月 14 日台財保字第 831
517182 號函規定,保險業資金購買於國內公開發行並投資國外有價
證券之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核屬國內之有價證券,同意依保險法
第 146 之 1 規定辦理,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係經本會核准於「
國內公開發行」並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法
令規定進行投資」,自核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l 項第 5
款所稱之有價證券,保險業資金從事上開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得參
照財政部 83 年 11 月 14 日台財保字第 831517182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君,兼復 貴公司 99 年
3 月 12 日寶信指字第 0990000156 號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