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
二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金融事業及信用評等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及進修時數應
依照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審字第0九八00七0六三
二號令之規定辦理。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內部稽核人員,除依法令規定應取得業務員資格及不得有犯詐欺、
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
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之情
事者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三年。
(二)於符合本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所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及從事證券
、期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二年。
(三)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五年
。
(四)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且從事
證券、期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二年。
(五)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且從事證券、期
貨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工作經驗滿二年。
四、前點所列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內部稽核人員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參加由各服
務事業同業公會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十八小時以上
。
(二)每年參加由各服務事業同業公會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講
習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
學以上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
二小時以上者。
(三)前二款所稱「本會認定機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規定。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管證稽字第0九五
000五二四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1.24 金管證稽字第 0950005247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1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
1323 號令自 104 年 1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