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
十八條規定相關書件格式。
二、指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
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
七條規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如下:
(一)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http
://brks.tse.com.tw)。
(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網站(http://www.sitca.org.tw)。
(三)期貨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http
s://report.taifex.com.tw)。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
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證券期貨局(均含附件)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129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