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金管銀(四)字第 ○九五四○○○六○四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7.26 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60 42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