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九十四年三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四九四七號函、九
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五三九七號令、九十六年二
月十三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六六二一號公告、九十六年五月七日
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一八七○三號令及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四
字第○九七○○一八九七七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資管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07 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4947 號
函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2.05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5397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2.13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6621 號
公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07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18703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5.14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18977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