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本準則)第二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
項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以下簡稱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
尚應訂定下列控制作業: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基金之申購、
行銷、操作、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買回、會計、事務處理、短線
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表決權之行使。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包括業務招攬、充分瞭解客戶、簽約、全權委
託投資資產之操作、越權交易之防範及洗錢防制。
(三)事業同時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同時辦理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訂定業務間利益衝突防
範之控制作業。
(四)事業由他業兼營或兼營他事業者,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
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
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之控制作業。
(五)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三、事業內部稽核單位擬訂之年度稽核計畫,每月應稽核之項目至少應包
括基金之操作、申購、買回、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會計及全權委託
投資資產之操作等控制作業;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至少應包
括充分瞭解客戶、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之管
理、個人交易申報之管理及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四、事業應依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
、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備查。
五、事業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同業公會申報事業之年度稽核
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同業公會審查後,應將
異常情形彙送本會。
六、事業應依同業公會所定格式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將上一年度內部
控制制度之檢討修正情形向同業公會申報。
七、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依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應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
http://sii.tse.com.tw/)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
面資料申報本會備查。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六
億元(含)以上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上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設置法令遵循單位後,
未來如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低於新臺幣六億元時,仍
應持續設置法令遵循單位。
九、依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但書規定,事業內部稽核人員若由公
司其他部門調任,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事
業應訂定防範利益衝突之適當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並應於稽核報
告揭露所採取之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十、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準用本準則相關規
定。
十一、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資管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