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
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不適用
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五八九八號令
。
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前揭函令辦理者,應
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所採用公平
價值之衡量,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三、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若依第三十九號公報規定採用內含價值法衡量,倘計算內含價值
所採用之公平價值與淨值有重大差異時,並應於附註說明其差異之原
因。
四、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
89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