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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稱「所簽訂履約保證之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10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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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所簽訂履約保證之
              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指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未連續有累積虧損者。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