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推動我國證券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 IFRSs),本會於 98 年 5
月 14 日發布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其中證券商應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2 年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翻譯並發布之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
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 100 億元之證券商,於向本
會申請核准後,得自 101 年起依 IFRSs 增加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依規定無需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得依 IFRSs 增加編製個體財務報
告。
二、配合上開推動架構,各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事先揭露
採用 IFRSs 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
體財務報告揭露之:(相關範例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
站之國際會計準則專區下載:http://www.twse.com.tw)
(一)採用 IFRSs 前 2 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為 100
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 IFRSs 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採用 IFRSs 前 1 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上
市上櫃及興櫃證券商為 101 年第 1 季、上半年度、第 3 季及
年度財務報告;其他證券商為 101 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
1.採用 IFRSs 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
揭露。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 IFRSs 後對財務報告重
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
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 IFRS 1 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自願提前適用者,應於自願提前採用 IFRSs 前 2 年之年度財務
報告揭露說明二(一)事項,並於採用 IFRSs 前 1 年之期中及
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說明二(二)事項。證券商如於公告申報 9
9 年度財務報告後始決定自願提前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者,
則應自決定日後之 100 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上開事項
。
(四)各證券商應以財務報表日當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已翻譯發布且將於採用 IFRSs 時生效之 IFRSs 作為評估依據
,惟得另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 IFRSs
時生效之 IFRSs 或 IFRSs 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及影響
。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