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五條之一有關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營業收入之計算方法
如下:
一、第五條第一項營業收入之範圍包括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
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等三項。
二、利息收入總額,以總額填列,不扣除利息費用。
三、手續費收入總額,以總額填列,不扣除手續費費用。
四、利息及手續費以外淨收益包括: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淨利益。
(三)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已實現淨利益。
(四)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
(五)兌換利益。
(六)其他利息及手續費以外淨收益。
五、前款「利息及手續費以外淨收益」各項之填列方式: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部分:
1.應以淨利益填列,如為淨損失,則以零填列。
2.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評價損益,若屬避險交易產生者,其相關損益
應與被避險項目之損益互抵後,以淨利益計入營業收入。
(二)第六項部分:
1.依財務報表「其他利息及手續費以外淨收益」明細表所列項目計
入營業收入,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之債務商品投
資所產生之相關利益等。
2.前開明細表所列項目,如非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得不計入
營業收入範圍(如租金收入)。
3.前開所稱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係指各業別依法辦理或經本會核
准所辦理業務產生之收支。
4.下列項目之性質與營業收入不同,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
收益之範圍(即不納入營業收入範圍):
(1)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如有呆帳收回、處分承受擔保品損益及出
售不良債權損益,其性質係屬授信本金之收回。
(2)資產減損損失,其性質係資產於原始認列後,發生影響其未來
現金流量之損失事件所認列之損失。
六、併附「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營業收入計算表」。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5 日金管法
字第 1090131963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