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會建請將暫行措施實施期間調整為永久適用,乙案,復如說明
,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98 年 10 月 30 日壽會本字第 98105172 號函。
二、本會前為因應全球性金融海嘯衝擊,於 97 年 12 月 24 日發布適用
至 98 年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暫行措施已屆,經考量當前經濟金
融情勢,自 99 年起相關措施調整方式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99 年度起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相關調整措施 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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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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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具資本│1 、可列為自有資本的基本條件: │
│ 性質債券或│ (1)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需經主管│
│ 負債型特別│ 機關核准。 │
│ 股之資金計│ (2)其受償順位次於要保人、受益人及共他一般債│
│ 入自有資本│ 權人。 │
│ 方式 │ (3)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若附有贖回條件,其贖回│
│ │ 權係屬發行之保險公司,且在發行五年後,經│
│ │ 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贖回。 │
│ │ (4)需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狀況及購買持有者│
│ │ 等資料。 │
│ │2 、得計入自有資本之總額限制: │
│ │ (1)各該年度計入自有資本額度計算方式 │
│ │ ┌──────────────────┐ │
│ │ │距到期日 5 年以上之本金金額*100% │ │
│ │ ├──────────────────┤ │
│ │ │距到期日 4~5 年內之本金金額*80% │ │
│ │ ├──────────────────┤ │
│ │ │距到期日 3~4 年內之本金金額*60% │ │
│ │ ├──────────────────┤ │
│ │ │距到期日 2~3 年內之本金金額*40% │ │
│ │ ├──────────────────┤ │
│ │ │距到期日 1~2 年內之本金金額*20% │ │
│ │ ├──────────────────┤ │
│ │ │距到期日 0~1 年內之本金金額*0% │ │
│ │ └──────────────────┘ │
│ │ (2)除於 97 年 11 月 15 日至 98 年底期間發行│
│ │ 者仍維持依 97 年 12 月 24 日金管保一字第│
│ │ 09700191040 號函規定之計算方式外,新發行│
│ │ 之負債型特別股及具資本性質債券得計入自有│
│ │ 資本之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最近一期自有資本│
│ │ 扣除暫行措施期間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資本│
│ │ 性質債券計入自有資本額度後餘額之 30%。 │
│ │3 、其他限制: │
│ │ (1)需提出具體之償債計畫。 │
│ │ (2)於償債計畫期間,股東紅利的分派需另以現行│
│ │ 制度下特別股及具有資本性質債券的認列標準│
│ │ 計算之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規定始可進行分派│
│ │ 。 │
│ │ (3)未落實執行償債計畫者,則負債型特別股的認│
│ │ 列標準與計算應適用現行制度。 │
│ │*前揭 2、(2)之 30% 之比例謹適用一年(即僅適│
│ │ 用於 99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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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具資本│1.投資於保險相關事業且為關係人發行之股票(含負│
│ 性質債券或│ 債型特別股)或具資本性質債券者;或實質互相投│
│ 負債型特別│ 資於保險業負債型特別股或具資本性質債券者,直│
│ 股之資金計│ 接由自有資本扣除。 │
│ 入自有資本│2.除上揭事項外,仍依現行制度採固定係數或依信評│
│ 方式 │ 等級計提風險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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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特別事│壽險業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可列入自有資本計算。│
│ 故特別準備│(產險業不適用) │
│ 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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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內外之股│回復 97 年11月15日以前計入自有資本方式。 │
│ 票、ETF 股│ │
│ 票型及股票│ │
│ 型、平衡型│ │
│ 共同基金未│ │
│ 實現損益之│ │
│ 認列比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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