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特別約定事項委託貴公司從事出借有價證
券交易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98 年 12 月 10 日寶信指字第 00000
00607 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同
辦法第 12 條規定,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資產之資金運用尚不得涉及
出借有價證券交易之情事,故目前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資產之資金購
入之有價證券,尚非屬本會 9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
500520 號函規定保險業得辦理出借之有價證券。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
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應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又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仍應視客
戶事業屬性,遵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
臺買賣中心相關市場規章辦理。
四、有關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相關規定,請參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與中國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之「保險業資
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惟目前上開自律規範內,並無保險業者
以上開全權委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出借交易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來函
所述保險業全權委託從事出借有價證券等相關規劃,因事涉上開自律
規範之研議修正,本會將另行函請上開公會參處。
正 本: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