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如附件,並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 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 二、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25 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4382 號令修正)
修 正: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8 金管保策字第 099 02567141 號令修正(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50 期 34004-3 40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