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
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二、本會 97 年 11 月 3 日金管證法字第 0970055472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布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布欄
副 本:經濟部商業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10 金管證法字第 0970034153 號
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5 金管證發字第 1
000000606 號公告自 100 年 3 月 15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