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
交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95 年 3 月 14 日(95)中信字第 198
號函辦理。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8 條規定,
購買第 2、3、4 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正 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1.24 金管銀票字第 098
4000822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27 期
32567-325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