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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得以附條件方式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不動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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