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公會函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函詢責任保險之保險
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得否為無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8 年 3 月 3 日(98)產意字第 032 號函。
二、依據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按
保險金額為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金額之上限,保險人亦
據此約定之保險金額釐訂保險費,俾據以取得承擔風險之對價;爰保
險金額若為無限制,如何依據所承擔之風險,予以公平合理計價及安
排再保險作業,恐有疑義。
三、另查財政部保險司於 81 年 9 月 23 日台保司(二)字第 8110072
42 號函釋:「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其保險金
額不得為無限制」,另該函說明二略以「…;又責任保險除採『合併
單一總限額』者外,其每一個人傷亡、每二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均
應分別記載,以資完整。」爰保險期間之(累計)保險金額若約定為
「無限制」,與上函意旨有違。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局商品發展組、市場管
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