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上市、
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股票,嗣後因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致持
有未上市(櫃)股票,自分割基準日起一年內之持股轉讓,得免向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持有前揭未上市(櫃)股票,自分割基準日起一年
內之持有期間,仍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指定經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前揭股
票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本會法律
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