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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函釋特定人資格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8005601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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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
     作價抵繳股款,該受讓之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