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指定美國財政 部發行之各期政府公債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 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0.15 金管證券字第 1020038 79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