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居民渡過困境,本會針對銀行、保險、證券等災民關注
議題,研訂相關金融協助措施如附件,惠請協助函轉或於相關地點(含受
災區及非受災區)廣為宣導,俾供有需要之人士申請辦理。相關資訊與報
導,本會於全球資訊網站將即時更新,以供民眾參考。本會網址為 http:
//www.fsc.gov.tw。
正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附 件:金管會因應莫拉克颱風之相關措施
一、銀行部分:
(一)貸款展延措施
1.受災居民得檢具受災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下列展延措施:
┌──────────────────┬───────┐
│ 貸款項目 │ 措施 │
├─────┬────────────┼───────┤
│災區自用住│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展延 5 年。 │
│宅房屋貸款│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展延期間利息免│
│ │後仍堪使用 │予計收。 │
│ ├────────────┼───────┤
│ │一般房屋受災戶(如莫拉克│展延 2 年。 │
│ │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八│展延期間利息免│
│ │條所規定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予計收。 │
│ │上之淹水戶) │ │
├─────┴────────────┼───────┤
│以災區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或其他擔保│展延 1 年。 │
│貸款 │展延期間利息免│
│ │予計收。 │
├──────────────────┼───────┤
│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汽車貸款、信用│
│他無擔保貸款 │卡或現金卡應繳│
│ │款項展延 6 個│
│ │月展延期間利息│
│ │免予計收。 │
│ │ │
├──────────────────┼───────┤
│保險單借款 │展延 3 個月。│
│ │展延期間利息免│
│ │予計收。 │
├──────────────────┼───────┤
│債務協商債務 │展延 1 年。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展延期間利息免│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及金融機構辦理消│予計收。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之│ │
│債務) │ │
└──────────────────┴───────┘
2.其他相關措施
┌──────┬───────────────────┐
│ 項目 │ 採行措施 │
├──────┼───────────────────┤
│暫緩催收及暫│展延期間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聯│
│不報送不良信│徵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
│用紀錄 │ │
├──────┼───────────────────┤
│借款期限順延│1.前述展延期限屆滿後,借款人及持卡人應│
│ │ 依原契約條件繼續還款,除政策性貸款外│
│ │ ,原借款期限得配合本金緩繳期間往後延│
│ │ 長。 │
│ │2.政策性貸款仍依各主管機關之規定,依原│
│ │ 貸款契約約定之借款期限,不隨之往後延│
│ │ 長。 │
├──────┼───────────────────┤
│暫緩強制執行│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
│ │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 │
│ │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
│ │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
│ │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
│ │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或發卡機│
│ │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
└──────┴───────────────────┘
(二)手續費減免措施:
1.各金融機構自 8 月 8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以 ATM、信用
卡或臨櫃捐款至政府機關或慈善機構之款項,免收手續費。
2.受災戶申請金融卡、信用卡、存摺等之補發,支票及印鑑等之掛
失、印鑑變更,及調閱交易明細等,免收手續費。
(三)設立諮詢專線:
設立融資諮詢專線(代表號 02-89689665,共 10 線)每日開放至
晚上 10 點,且針對災民申請協助案件,以專案最速件列管處理。
二、保險部分:
(一)保費、貸款寬緩措施:
受災居民得檢具受災證明文件向相關保險公司申請下列寬緩措施:
1.保費部分:自受災當月起緩繳 3-6 個月;已屆應繳日者,延後
寄送繳費催告或延長其寬限期間。
2.貸款部分:
┌──────────────────┬───────┐
│ 貸款項目 │ 措施 │
├─────┬────────────┼───────┤
│災區自用住│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展延 5 年。 │
│宅房屋貸款│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展延期間利息免│
│ │後仍堪使用 │予計收。 │
│ ├────────────┼───────┤
│ │一般房屋受災戶(如莫拉克│展延 2 年。 │
│ │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八│展延期間利息免│
│ │條所規定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予計收。 │
│ │上之淹水戶) │ │
├─────┴────────────┼───────┤
│以災區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或其他擔保│展延 1 年。 │
│貸款 │展延期間利息免│
│ │予計收。 │
├──────────────────┼───────┤
│汽車貸款 │展延 6 個月 │
│ │展延期間利息免│
│ │予計收。 │
├──────────────────┼───────┤
│保險單借款 │展延 3 個月。│
│ │展延期間利息免│
│ │予計收。 │
├──────────────────┼───────┤
│債務協商債務(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展延 1 年。 │
│清理條例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之債務) │展延期間利息免│
│ │予計收。 │
└──────────────────┴───────┘
(二)簡化理賠所需文件及程序
1.失蹤者經確認為所屬公司保戶,由受益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
警方報案證明或村里長證明者,先行理賠身故保險金,其餘應備
文件後補。
2.受災災民屬於醫療險理賠事故之保戶,由各公司視實際情況先行
預付保險金,相關作業後補。
3.受災災民申請者若為滿期、生存保險金或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於
確認契約狀態及受益人身分後先行給付,文件後補。
(三)暫緩催繳措施:
1.前開各項貸款或債務協商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
制執行案件,於 3 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
2.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在債權確保之前提下,由各公司斟酌辦理
;已進入保全程序案件,仍得續行辦理。
(四)設立諮詢專線:
設立保險局保險理賠、保全措施諮詢專線(0963-393-283),每日
開放至晚上 10 點,協助災民申請案件以專案最速件列管處理。
三、證期部分:
(一)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上市(櫃)公司受災資訊之揭露,另
為防範有心人士藉此炒作或散布謠言,干擾股市正常運作及上市櫃
公司之正常經營,亦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股市監視,對異
常交易即時處理。
(二)98/8/20 檢視證期局業務可提供災民之協助(包括有價證券及期貨
口數餘額查詢及證券存摺滅失補發等)及常見問題諮詢,並彙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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