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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縱於農業金融機構有積欠債務,其受領之各項救助款項,金融機構仍應本於關懷協助受災戶重建家園之本旨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8004352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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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黃○○先生 98 年 8  月 20 日致總統函,就所陳高雄縣六龜鄉新開
          部落多數居民,因有向銀行借款或積欠債務,恐銀行可優先由政府補助款
          中扣除村民原有貸款或積欠債務,致無法取得該等補助款重建家園乙案,
          請貴會(社)轉知各會員機構,有關受災戶受領之各項救助款項,縱於該
          會員機構有積欠債務,就其所受領之救助款項,仍應本於關懷協助受災戶
          重建家園之本旨處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 98 年 9  月 8  日院臺財移字第 0980057664 號轉總
          統府公共事務室 98 年 9  月 3  日華總公三字第 09800224190  號書函
          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
          員銀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黃智隆先生、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