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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一定數量或金額」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7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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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發行機構
              每次對同一人發行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
              確認客戶身分。」所稱「一定數量」為五十張,「一定金額」為新臺
              幣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