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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得接受信託業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098004202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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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簽
              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得接受信託業按信託契約別於同一
              證券商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