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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函復關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所提修正意見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001577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不動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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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會就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相關規定所提修正意見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4  月 3  日中託業字第 0980000273 號函。
          二、有關受託機構應依據本條例第 44 條之 1  規定將相關書表通知各受
              益人一節,受託機構仍應依據本會 95 年 6  月 19 日金管銀(四)
              字第 09500151320  號函意旨,於規定期限內公告,並於最近一次向
              受益人交付或通知相關文件時一併提供本條例第 44 條之 1  所定報
              表。
          三、本會 95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5781  號令規定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9、22、26、55 及 56 條所稱依主管機關規
              定方式辦理公告,係指於貴會之網站辦理公告。受託機構如已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者,於貴會之網站上得以連結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
              告資訊之方式辦理。
          四、本條例第 47 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受託機構
              應設置受益人名冊。該受益人名冊係指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最
              近期名冊。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