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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立董事兼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獨立董事時,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運作之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80000779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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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獨立董事兼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獨立董事時,董事會及審計
          委員會運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7 年 9  月 17 日全控字第 2956 號函。
          二、有關獨立董事應否利益迴避之問題,仍應適用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準用第 178  條之規定,亦即以具體議案有無「致有害於公司利益
              之虞」而定。至於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因利益迴避致審計委員會人數
              不足無法召開,應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及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除年度及半年度財
              務報告外,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三、有關董事會出席與表決人數之計算方式,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經濟部 91 年 5  月 16 日商字第 09102
              088350  號函、95  年 3  月 16 日經商字第 09500526860  號函辦
              理。另本會 93 年 12 月 21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2078 號令
              ,業以 98  年 5  月 8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800007790 號令予
              以廢止。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