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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80010424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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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相關業務所需,得於我國之
       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公
       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臺幣匯率穩定
       之行為。
     三、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三九○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5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390 號
            令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21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8
                    24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