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確保保險業建立健全之再保險風險管理制度,請 貴公會轉知會員公司 應切實遵循「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如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前開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 者,應切實依同辦法第 13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