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所函詢銀行辦理「以保險要保人為信託委託人,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受
益人之他益型保險金信託」是否得比照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規定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公司 98 年 3 月 24 日中信銀字第 0982227960075 號函
辦理。
二、按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
殘廢之保險金部份,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已明定由保險業擔任保險
信託之受託人,且保險法係以保險業為規範對象,信託業者因非於保
險法規定之範圍內,爰信託業者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