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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者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8000518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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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所函詢銀行辦理「以保險要保人為信託委託人,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受
          益人之他益型保險金信託」是否得比照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規定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公司 98 年 3  月 24 日中信銀字第 0982227960075  號函
              辦理。
          二、按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
            殘廢之保險金部份,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已明定由保險業擔任保險
              信託之受託人,且保險法係以保險業為規範對象,信託業者因非於保
              險法規定之範圍內,爰信託業者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