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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對外使用「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名義,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第 71 條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098000985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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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記帳士對外使用「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名義,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第 7
          1 條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 98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14470  號函轉  
              貴會 98 年 2  月 9  日(98 )全記(聯)字第 0008  號函辦理。
          二、按會計師法第 71 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
              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
              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
              下罰緩,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
              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按會計師法第 71 條並未規範「記帳士事務所」或來函所稱「會計記
              帳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名稱如已依記帳士法第 10 條規定標示
              「記帳士」,而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資區別,尚非法所不許。
              惟所稱○○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如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
              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業務或各項
              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會計師業務,其非為記
              帳士得執行業務,則有同條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財政部、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