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玆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
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
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
送商品。
二、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人
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條件之一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各再
增加一件。但各該保險業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
應行公開之最近一季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為負值,或因自有資本與風
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而仍受主
管機關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者,不適用之。
(一)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
(二)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
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臺幣十萬元或最近三年
累計成長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
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三)各該保險業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
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條件者。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及各人身保險業
送審之第一件優體保險商品、第一件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非
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及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
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四、本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六○二五二○三三三號
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29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0333
號令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2.05 金管保品字第 099
02520973 號令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5 期 34
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