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東京工業品交易所(Tokyo Commodity Exchange;TOCOM) 上市
之小白金期貨交易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公告終止日本中部大阪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
ange;C-Com) 之鎳(Nickel)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
易之種類。期貨商於本公告日起,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本契約
之新訂單,惟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
三、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