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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三字第097022218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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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
          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7 年 10 月 29 日(97)富保業發字第 245  號函。
          二、依旨揭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指「不得簽發保單」,應指
              保險業之其他分支機構不得具名簽發保單或暫保單,準此,保險業依
              實際作業需要分工授權各分支機構列印,且經「總公司」、「分公司
              」從事危險評估並具名簽發之保單,應僅屬行政作業之範圍。
正    本: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