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
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7 年 10 月 29 日(97)富保業發字第 245 號函。
二、依旨揭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指「不得簽發保單」,應指
保險業之其他分支機構不得具名簽發保單或暫保單,準此,保險業依
實際作業需要分工授權各分支機構列印,且經「總公司」、「分公司
」從事危險評估並具名簽發之保單,應僅屬行政作業之範圍。
正 本: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