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3 條規定,修訂期貨商財務報告書
表格式如附件一;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
應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修正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兼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及
外國期貨商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二至四。
三、本書表格式及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自期貨商申報 97 年度財務報
告開始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財政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9.21 金管證期字第 1
000045421 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2.29 金管證期字第 1
0000625491 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