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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研議規範各項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三)字第097300009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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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研議規範各項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第 3  次會議
          紀錄乙份,請 查照(請查照轉知各會員銀行)(請查照轉知各信用合作
          社)。
正    本:吳教授瑾瑜、陳教授啟垂、姜律師志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併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副    本:本局第一至六組(含附件)
抄    本:承辦人(含附件)

附    件:「研議規範各項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第 3  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97  年 2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0703 會議室
          三、主持人:蕭主任秘書長瑞                      紀錄:劉專員世如
          四、出席者:詳後附簽到表
          五、會議結論:
              議題一:銀行業所經營與消費者有關之業務中,各該業務定型化契約
                      之合理審閱期間。
                  (一)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業務:匯率、費
                        率或利率於營業場所公告揭示,因市場價格變動高,交易
                        具及時性,得依當事人之臨櫃申辦立即完成交易。
                  (二)匯兌業務:銀行係被動依消費者指示內容辦理,有即時辦
                        理之必要,且消費者之指示內容即構成契約內容,故消費
                        者於臨櫃指示申辦時,得依其指示內容立即完成交易。
                  (三)存款開戶(不含金融卡):存款帳戶種類依銀行法規定計
                        有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以上合稱活期性存款)及定期存
                        款,且利率均應牌告。定期存款就利息給付利益而言,具
                        交易時效性,得依存款人之申辦請求立即完成交易。活期
                        性存款開戶,僅係在開設帳戶用供未來銀行與客戶間繼續
                        性往來交易之基礎,銀行得依臨櫃之開設帳戶申請,於消
                        費者繳存最低開戶金額後,完成開戶手續。
                  (四)出租保管箱、購車及購屋貸款、網路銀行等 3  項業務之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維持現行規定均為至少 5  日:按
                        該等業務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已公告,並訂有至少 5  日之
                        審閱期間,經討論暫無調整必要,爰仍維持現行審閱期間
                        。
                  (五)現金卡業務: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六)其他業務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信用卡、金融卡、
                        放款(除購車及購屋貸款外)等 3  項業務,因其定型化
                        契約範本尚在研修中,故於範本討論時一併研訂,惟在未
                        訂定合理審閱期間前,銀行業者仍應給予客戶審閱契約之
                        機會。
              議題二:若各項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業經議定,則目
                      前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訂之審閱期間,應如何因應。
              因議題一決議維持目前已公告之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訂定審閱
              期間,爰本議題暫無討論必要。
          六、與會學者專家建議消保會就下列議題攜回研議:
              1.消保法第 11-1 條及第 19 條分別訂有契約合理審閱期及消費者猶
                豫期之規定,如以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而言,「猶豫期」之
                規定似乎比「契約合理審閱期」對消費者更有保障,爰建請消保會
                研究「契約合理審閱期」及「猶豫期」之規定是否有併存之必要。
              2.消保法第 11-1 條之用詞及法律效果,均易造成困擾,爰建請消保
              會研議修正。
          七、散會(上午 11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