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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金融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法字第098000105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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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規定,指定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
          經理事業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法務部、法務
          部調查局、中央銀行、交通部、經濟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