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修正制修正保費之示範公式」之 h 值相關規
範,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查 貴公會 86 年 10 月 29 日函報「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修正制修
正保費之示範公式」建議案,業經財政部於 86 年 12 月 27 日同意
備查在案,案內建議相當保額係數 h 值不予設限,依所附理由及說
明,意指 h 值之計算應回歸採精算現值加權後之每單位平均死亡倍
數方式計算,不對該值設定上下限之限制,尚非指保險業於計算各商
品之值時可任意決定無需限制,合先說明。
二、邇來發現貴公會部分會員對於旨揭示範公式之 h 值計算產生不同解
讀,致衍生其保險商品各種準備金提存是否適足之疑慮,為免再生類
似情事,應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 86 年 12 月 27 日台財保第 861
829091 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