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一、檢附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乙份。
二、本會 95 年 4 月 6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1796 號公告自即日起
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以上含附件)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局第
一組至第八組、稽核室、法務室(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4.06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1796 號
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
修 正: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09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0
203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