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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得為融資融券之交易證券暫停融券賣出及恢復融券交易之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7120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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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之證券,其融券餘額加計證券市場借券賣出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
              )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
              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券交易。
          二、本會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六二七一七號
              令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27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62717 號
       令自 98 年 1  月 1  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