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一四四八五一號及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一四七八二五號、第○九三○一
四七八四五號令,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五日生效,惟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前已
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得適用上揭規
定至該契約各序列到期結算交割為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0.08 金管證七字第 0930144851 號
令自 98.01.05 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0.22 金管證七字第 0930147825 號
令自 98.01.05 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0.22 金管證七字第 0930147845 號
令自 98.01.05 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