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協助壽險業者於填報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時能有一致性
之填報原則以符保險監理所需,請 貴中心依說明二所列之一致性填報原
則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俾供壽險
業填報自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局 97 年 8 月 25 日召開之壽險業年度報表利源分析計算公
式及填報之一致性檢討會議紀錄(業於 97 年 9 月 17 日保局一字
第 09702502650 號函發送,諒達)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 97 年 10 月 1 日壽會本字第 97104088 號函辦理。
二、利源分析表填報原則如下:
(一)長年期(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保險業務之利源分析項目之計算方式
應採責任準備金基礎處理。
(二)長年期保險業務之保費不足準備金及一年期(保險期間一年以下)
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等的變動數應歸類為費差益項目;
一年期保險業務之保費不足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的變動
數應歸類為死差益項目。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