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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藉以協助提供壽險業填報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一字第097021699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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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協助壽險業者於填報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時能有一致性
          之填報原則以符保險監理所需,請  貴中心依說明二所列之一致性填報原
          則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俾供壽險
          業填報自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局 97 年 8  月 25 日召開之壽險業年度報表利源分析計算公
              式及填報之一致性檢討會議紀錄(業於 97 年 9  月 17 日保局一字
              第 09702502650  號函發送,諒達)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 97 年 10 月 1  日壽會本字第 97104088 號函辦理。
          二、利源分析表填報原則如下:
          (一)長年期(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保險業務之利源分析項目之計算方式
                應採責任準備金基礎處理。
          (二)長年期保險業務之保費不足準備金及一年期(保險期間一年以下)
                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等的變動數應歸類為費差益項目;
                一年期保險業務之保費不足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的變動
                數應歸類為死差益項目。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