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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適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70016269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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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有關本會 97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0162691  號令如附
          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
              第 1  項但書規定及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
              5211  號令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 93.3.2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38 號函、本會保險局 95.5.19
              保局二字第 09502522270  號函、本會 95.11.6  金管保二字第 095
              00131064  號函及本會 96.5.2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630  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700162691  號
          一、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金管保二
              字第○九七○二五二五二一一號令辦理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
              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完成保
              險商品審查程序外,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
              經本會核定之「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
              及範圍」及「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
              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95.05.19 保局二字第 095025222
       70  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1.06 金管保二字第 09500131064  
       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02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630  
       號函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