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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所使用之名片,不得僅使用「理財」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三字第0970255012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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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 97 年 10 月 6  日研議「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名片應敘明事
          項」會議紀錄乙份,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請將會議決議事項納入會員自律規範且督促會員確實遵行之,另請轉知所
          屬會員於行銷或招攬過程中,應確實告知係從事保險商品招攬之行為,以
          避免消費者誤解。
          
附    件:研議「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名片應敘明事項」會議紀錄
          一、時間:97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二、地點:本會保險局 1736 會議室
          三、主席:吳主任秘書崇權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單
          五、決議事項:
          (一)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含個人執業者、公司簽署人及所屬業務
                員)所使用之名片倘載有服務項目或類此功能之敘述文字,應清楚
                表明係從事「保險招攬」行為;另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之文字,其頭
                銜或職稱亦不得僅使用「理財」字樣。
          (二)公司應嚴格管理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名片內容。重申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第 15 條規定: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
                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另保險經紀人管
                理規則第 36 條第 5  款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6  款
                亦規定: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
                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
          六、散會時間:上午 11 時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