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自 97 年 11 月 28 日起恢復投資人從事上市(櫃)股票、受益憑證及臺
灣存託憑證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交易,惟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
價,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
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
制。
二、於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每種證券融券賣出與借券賣出數額須符
合下列規定:
(一)融券賣出餘額與借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
(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10% 。
(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
數之 1%。
(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
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0.3%。
三、融券賣出餘額與借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
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8%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得為融資融券
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四、本會 96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60038454 號令,於前揭期
間暫停適用。
五、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
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21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38454 號
令於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暫停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