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並自即日
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7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3554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6 期 27139-271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