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二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結算會員以有價證券抵繳其所需
結算保證金作業時,期貨結算機構之會計處理如下:
(一)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期貨結算會員抵繳之有價證券,於期貨結算會員
無未沖銷部位時,以備忘錄辦理;於期貨結算會員有未沖銷部位時
,應將抵繳金額認列入帳。
(二)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管理費
收入,應帳列「抵繳作業管理費收入」科目,屬營業收入項下。
(三)期貨結算機構應於財務報告及月計表增列附註說明,並揭露相關明
細表如附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均含附件)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8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59663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07 期 27292-272
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