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至 98 年 3 月 31 日前,上市上櫃證券商買回庫藏股,得排除適用「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 7 點有關最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均須無虧損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7006213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考量目前證券市場狀況及證券商之業務性質,至 98 年 3  月 31 日前,
          上市上櫃證券商買回庫藏股,得排除適用「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
          注意事項」第 7  點有關最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均須無虧損之規定,
          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